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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水土保持?
  水土保持方案是指依据我国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开发建设单位为了防止水土流失,开展水土保持工作而制定的贯穿于整个工程项目的重要的法律文件。它的内容主要包括扰动土地的整治率,水土流失的控制率,土壤流失的控制率,植被恢复系数以及林草的覆盖率等具体内容。依据我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规定,有关建设单位必须严格依法制定水土保持方案。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水库、大中型灌区、山洪灾害防治工程、河流(道)治理工程、供水工程、大中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工程、饮用水源地保护工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建筑工程、新能源工程以及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为什么要编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从《水保法》我们看到需要做水保方案的只要符合以下两点就得做:
  1、地点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
  2、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
  报告书与报告表的区别?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凡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工程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根据《关于全省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皖建审改组〔2021〕1号)已完成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或已完成“五通一平”的开发区,征占地面积在1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10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项目建设过程中进行水土保持监测
  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即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监测单位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向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机关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季度的监测季报。其中,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监测季报向项目涉及的流域管理机构报送。
  对存在未按时报送监测季报、监测季报不符合规定、作出不实三色评价结论以及监测工作未按有关规定开展等情形的,要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等规定,依法依规追究生产建设单位、监测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列入水土保持“重点关注名单”及“黑名单”,纳入全国及省级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及信用平台。
  项目竣工后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2017年9月,《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行政许可事项,转为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按规定向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及时在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公众知悉的网站公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其中,实行承诺制或备案制管理的项目,只需要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组中应当有至少一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生产建设单位、第三方机构和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分别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一)未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及重大变更的编报审批程序的。
  (二)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
  (三)废弃土石渣未堆放在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的。
  (四)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等级和标准未按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的。
  (五)水土流失防治指标未达到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的。
  (六)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七)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材料弄虚作假或存在重大技术问题的。
  (八)未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九)存在其它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部门和标准是?
  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按次缴纳的,应于项目开工前或建设活动开始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按期缴纳的,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2014年1月29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2014年5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印发了《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2017年6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了《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降低了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印发了省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或建设项目规划占地面积)由每平方米1.2元降为每平方米1元计征。
  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五)建设军事设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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